法藏在《华严一乘教义分齐章》里把别教一乘分成「性海果分」与「缘起因分」,称前者「是不可說義」,理由是「不與教相應」;慧苑续作《刊定记》,在事事无碍门下立体事、德相、业用三相,并说德相所名的是「如所起果」,又在卷九明言「論既判云二分地攝,故知果分非佛果也」。慧苑确实改了果分的归属,可他仍说「不曾說太空,喻果海也」,不可说本身并未取消,改动的是它划在哪里、果分属于谁;澄观的驳难也正落在这一处,而单凭增设门目就断言他背师,证据是不够的。
法藏划的是区域线,这条线自己就有缝
法藏按区域划线,《五教章》卷四把法界缘起「略攝為二」,一是「究竟果證義,即十佛自境界也」,一是「隨緣約因辯教義,即普賢境界也」,前者「不論因陀羅及微細等,此當不可說義」,理由仍是「不與教相應故」,结果是因分有门、果证无门。
这条线本身并不严密,同一卷里有人问「何故經中乃說佛不思議品等果耶」,法藏答「此果義是約緣形對為成因,故說此果,非彼究竟自在果」,又说「此一乘義,因果同體,成一緣起,得此即得彼」,还说「但因滿者即沒於果海中也,為是證境界故,不可說也」,果既与因同体,就无法整块留在教外,只能以形对的方式渗进来。
「不可说」这三个字的出处,也要放回《五教章》与《地论》之间多看一眼。《五教章》卷一把「因分可說,果分不可說」这九个字归于《地论》,今本《十地经论》全文却检不到它:论文说不可说,是就十地义本身而言,「此智不爾,離文字故,是故不可說」,偈云「十地義如是,不可得說聞」;说到二分,只是「是地所攝有二種:一、因分;二、果分」。法藏自己在《探玄记》卷十的陈述是「果分雖不可說,然因分可說」,并连着论经「我但說一分」;这九个字原样出现时,归在「有說」名下,评语是「此說少順文意,猶非正當」。可见「果分不可说」是注疏家顺论文推演出来的说法,推演可以有不同的走法。

慧苑逐条重读本疏所引,果分因此不属佛果
法藏在《探玄记》卷十解〈十地品〉「我但说一分」时,自己给了两重解释,其一是「就實十地,唯佛所知、佛智所行,名為果分」,由此「果分玄絕當不可說,因分約機是即可說」,并说「此義通一部經中大意」;其二是就同一证智立二分,「如空中跡約鳥說異名為因分,同空無別名為果分。一跡通二,故為二分」,末了注明「此釋局斯〈地品〉」。第一重通于全经,第二重只限此品,适用范围是法藏自己标出来的。
慧苑在卷九以「本疏」之名录入的文字与这段大体相合,接着自下判断「或此二分唯在十地,非預佛果」,据论文断为「論既判云二分地攝,故知果分非佛果也」,并把本疏所引之教逐条重读,开头就是「前所引教,或不成證」:「佛所行」只是「非說佛智」,「智起佛境界」是「非說地智即是佛智」,加分中的「佛法」指「十地佛法」,鸟迹所依的太空,则是「不曾說太空,喻果海也」,对十山依海之问,答的是「彼文但說十山依海,不說大海即是十山」。法藏通一部经的那一重被他放下,限于〈地品〉的这一重被他接过,果海依然不说,只是不再算作果分。
这一选择带来的后果是,果分既属十地所摄,就成了每一处证智自身的一个侧面,不再是排在因分之外的另一块领地;说到「相即無相」的一边时,不必越出教内,也不必替佛果另立一套说法。

泯绝与不碍,门开在哪一侧
悬谈里也有相似的两面分法:卷三释「佛地」之体时,慧苑写道「若就泯絕界,四智法界亦不可說;若約不礙,則非唯理智,乃具無邊過恒沙德無漏蘊界法界為性」,同一个佛地分作泯绝与不碍两面,前一面不说,后一面具足功德而可说。事事无碍门的德相似乎落在后一面,它所依的体事是「佛菩提從無生智證淨法界所起依正」,并且「真如既具過恒沙德,真所起事德量亦然」,「過恒沙德」一语与卷三不碍一面的用语相同;释名时他说「今此將顯如所起果,故以如德而名其果」,名为果的是真如所起的德相,不是果海本身,所以对它的说法也带着限定:「非相所遷,非分限取,唯普眼見,非餘境界」。

德相与业用的分界同样落在这一侧:德相所依的体事是「純淨無漏」,业用所依的体事则「通染、無染」,业用「用前體事,對應度者,轉變自在」,「此所轉境,通於染淨」,德相不对机、不涉染,业用才对机、通染净。德相也不专属于果,这一门分作「先通辨德相因,後別顯德相果」,因地的佛菩萨「從初發意修諸行時」已与法性相应,门目依侧面而分,不依区域而分,这与法藏「因果同體」的说法相通。两部书的门目另有可对看之处:法藏留在果证之外的因陀罗与微细,在德相十门中是第九门「微細德」与第十门「如因陀羅德」,《演义钞》记作「微細德」「因陀羅網德」,业用十门里也有「微細」与「因陀羅網」之目。慧苑并未说明这样排列的用意,这一点只能算门目对比的结果,不能写成他的明言。
澄观驳的不止德相,还有果分归属与判教
澄观在《华严经疏》卷三十三解〈十地品〉说分时,把二分分作两重,一是「方便寄法可以言顯,故云可說」,一是「約究竟佛果對普賢因說,義通一部。謂即此證智冥同究竟果海為果分」,接着设问「上論云『是地所攝有二』,如何說為究竟果耶」,答以「是知論主亦用究竟之果為十地攝」,再对「有云:彼說十山依海,不說大海即山者」反问「大海十德豈離海耶?寶珠十義豈離珠耶?」,下结论说「明知為此難者,不見地智之旨」。
《演义钞》卷五十七解这一段,明说「疏『問上論云』下,第二解妨。先問,即《刊定記》主難師」,又说疏中「有云」一句是「《刊定》重難」,与慧苑卷九的十山依海之问正相合。同卷另有一段「有云:於一證智不壞相邊可言說故,名為因分。相即無相,言教不及邊,名為果分」,与慧苑卷九的助释大体相合,个别用字有异,钞文没有点名,评语是「此解則似下文不說無相」,所以只能说它所评的说法与慧苑相合,不能径直算作钞文对慧苑的批评。

德相一门之外,澄观的评断还及于判教与十玄,《演义钞》卷三说「《刊定記》主師承在茲,雖入先生之門,不曉亡羊之路」,并说他「破五教而立四教,雜以邪宗」,又说「析十玄之妙旨分成兩重,徒益繁多、別無異轍,使德相而無相即相入即用之體,不成德相、不通染門,交徹之旨寧就」,矛头似指向德相不与业用相入相作这一点,卷十转述慧苑的理由是业用「是應機施設,故有相入相作」,德相「本具」而无入作,澄观则答「德相亦有相入相作故」。判教一项这里不展开。《华严经疏》卷二说「八約果德,唯是德相故」,「約佛則用亦德相,德上用故」,果德以德相为名,与慧苑之分相合,而《演义钞》的解释是「新疏翻多有同《刊定》之文,皆是古義今同用耳」,把相合之处归于共用古义,不认作承自《刊定》。
把三家并列,果分该怎么安置便有了三种答法:法藏让果证留在教外,只许它以形对的方式进入因分;慧苑把果分收为十地证智自身的一侧,不可说划在泯绝一边,不碍一边则为真如所起的德相立门;澄观坚持二分可以通佛果,证智与果海冥同,德相与业用也不分两重。三家都说果海不可说,分歧在于果分能否与十地相摄、德相能否独立于业用。慧苑这一步确实偏离了法藏「通一部」的那一重解释,澄观的责难因此有其着落,然而偏离发生在法藏自己列出的两重解释之间,仅凭增设门目就断言背师,证据仍嫌不足。慧苑本人没有自陈要为果分设门,以上是把卷一、卷三、卷九三处文字与澄观的两处回应并读之后的归结,并非他的明言。